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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夫妻共同债务中未举债方的权利

(2017-04-12 08: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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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在两会期间出台,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的关注,他提出建立夫妻大额共同债务签字制度及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从源头解决夫妻债务承担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男方在外经商,女方在家做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女方才知道男方有巨额债务,但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把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严重的侵害,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夫妻关系中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首先应该明确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代理对方在什么情况下从事某些行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应当以普通家庭的生活标准为参照,综合考虑家事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其次大额债务应当有量化的标准,有了量化的标准才具有操作性。如果有相关的规定或司法解释能明确在超过多少数额借款时,需夫妻双方签字认可方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样有利于保障未举债方的权利,才能从源头控制夫妻债务承担问题。

  笔者认为制定相关制度保护未举债方的提案是可取的,但也同时应该制定相关的量化标准,保证该制度有可操作性。

  律师简介

  李莉萍,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执业期间处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各类民事纠纷、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纠纷等。主要业务方面: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热衷各种公益活动,在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担任嘉宾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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