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爽约妻子离婚 法院调解分割农村住房
(2017-04-12 1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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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马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次年,双方举办婚礼,马某嫁到李某家,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后马某生育两子,现均已独立生活。1996年下半年,双方在李某原居住地拆除老旧房屋,重建水泥砖砌的瓦房5间及厨房1间,现由马某居住、使用。2008年,李某外出务工至今,双方长年分居生活。李某每年都汇款给马某,
马某也曾到李某务工处,看望李某。近年来,由于双方长期分居,缺少沟通,常常为了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感情也渐渐疏远。2016年1月,马某曾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李某答应每年给马某1万元生活费。而当年李某只寄给马某几千元,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导致马某心灰意冷,认为李某无情无义,于2017年2月再次起诉离婚。
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又长期分居,导致双方互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和存款,仅有婚后所建的农村房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分割。
来源:泾县法院行政庭 叶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