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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未尽到抚养义务 孩子诉请前期后期抚养费获支持

(2017-03-02 0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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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胶州离婚律师
父亲未尽到抚养义务 孩子诉请前期后期抚养费获支持
作者:方芳 编辑:贾曼丽    
 
  安徽法院网讯  六年前,一岁的晨晨父母协议离婚。六年后,晨晨的母亲吴某认为其父亲董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晨晨起诉至法院维权,其母亲吴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2017年1月25日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并获支持,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原告晨晨诉称:原告父亲董某与原告母亲吴某于2010年上半年协议离婚,原告一直由母亲吴某和外祖父母抚养,被告有工作,却一直不尽抚养义务。现原告每月的生活、学习等费用近3000元,父母应各承担近1500元。按照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应是工资收入30%的规定,被告每月也应承担近1500元。现诉请被告董某给付原告六年来的抚养费72000元,自2016年3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000元直到原告年满18周岁;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庭上,被告董某辩称:自己尽到了抚养义务,已按约定支付过孩子奶粉钱、学费和生活费,现在的家庭经济情况无力支付每月生活费1000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第一项要求六年的抚养费72000元的诉请,酌定第二项诉请。对此,原告认为孩子生活开销多,被告从未正式给过抚养费,其给付的奶粉费等不能代替给付抚养费。
  庭审结束后,通过法官的释理说法,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董某自2017年元月起每月支付晨晨抚养费800元;被告董某给付晨晨前期抚养抚养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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