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能否分得爷爷的抚恤金
(2017-02-02 1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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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能否分得爷爷的抚恤金
作者:第二师 程蒙
杨某系某团场职工,于2016年2月26日因病去世。其生前与其前妻生育一子杨某男、一女杨某女。杨某男自出生至今一直生活在四川省阆中市。杨某男的儿子杨小某出生于1970年10月18日,1974年被其爷爷杨某接到新疆并抚养至今。杨小某系精神贰级残疾。杨某与何某于1988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经社保部门核算,杨某应发抚恤金金额为126848元。关于抚恤金如何分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男、杨某女及杨小某将何某告上法庭。
三原告认为,杨某男、杨某女是杨某的亲生子女,杨小某也系杨某的直系亲属,因其患有精神残疾且一直由杨某监护抚养,为充分有效的保障死者生前供养人杨小某的必要生活费以及其他亲属依法应分得的抚恤金,现起诉要求分得75%的抚恤金,即95136元。
被告何某认为,被告与杨某于1988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其尽到了妻子应尽的义务,对杨某悉心照料。现被告年事已高,关于抚恤金理应多分。杨某的长子杨某男生活在四川,从未尽到赡养义务,理应少分、不分,杨小某是杨某的孙子,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故杨小某不能分得抚恤金。综上,被告要求分得60%的抚恤金,即76108.80元。
本案抚恤金应当如何分割?杨小某能否分得部分抚恤金?要正确的处理本案,首先要了解抚恤金的性质。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主要目的是优抚救济死者遗属,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那么,抚恤金是遗产吗?答案是否定的。一些人错误的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者死亡事实而得到的一笔补偿金,理应属于遗产。正是这种错误认识,才导致本案的被告认为死者的孙子不应分得抚恤金。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继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时,遗产也因此在死者死亡时由其生前合法取得且实际存在的财产转化成可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如前所述,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财产,故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有关规定,抚恤金的享受对象,除必须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外,更重要的是应主要或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这个条件,特别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一直共同生活的遗属应该多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何某婚后与死者一直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照料义务,原告杨小某自幼由死者监护,且患有精神疾病,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故该二人应该多分。考虑到原告杨某女及杨某男对死者生前的赡养情况、兼顾抚恤金的抚慰性质,对该二人应予少分,又因原告杨某男自幼没有与死者生活在同一区域,所尽义务少的现实情况,故该二人在分割时应有所区别。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死者杨某的抚恤金126
848元,被告何某分得50 000元、原告杨小某分得50 000元、原告杨某女分得20 000元、原告杨某男分得6
848元。目前,该案一审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