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变“借款人” 诉其妻子被驳回
(2017-01-20 1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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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变“借款人” 诉其妻子被驳回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余道治
2015年5月20日,李某经左某介绍向黄某借款5万元。黄某当天向李某支付了借款48500元,并由李某向黄某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由左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因李某未按约定向黄某偿还借款,黄某要求左某偿还。左某称其暂时无偿还能力,由其以借款人名义向黄某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借条落款仍写2015年5月20日。后黄某多次要求左某偿还借款未果,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偿还借款5万元。黄某还认为,左某借款是在左某和许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对左某的该笔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借款实际借款人是李某,左某只是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虽然左某在后来以借款人名义向黄某出具借条,但因黄某并未向左某实际支付借款,黄某和左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因左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对黄某要求左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李某向黄某借款时,原告实际支付借款本金为48500元,故该案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48500元。左某向黄某承担的债是担保之债,该债并未用于左某和许某夫妻共同生活,许某也并未因该债务而获得利益,且许某也未签字认可,故许某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据此,金溪县人民法院遂判决左某偿还黄某借款48500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