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均要抚养小孩,法院首次启动心理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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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均要抚养小孩,法院首次启动心理测评
作者:向存丹 胡显春
承办法官就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员情况告知当事人
张某和刘某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生育一子刘甲。2015年5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被驳回。2016年6月,张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同意离婚,婚生子刘甲由刘某抚养。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抚养小孩。市二中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庭审中,双方均陈述对方性格不好,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均强烈要求抚养婚生子刘甲。
市二中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经过研究后,决定根据该院《家事案件心理疏导暂行办法》规定,对双方启动心理测评。由当事人签署《同意接受心理测评确认书》,并从法院聘任的四名心理疏导员中共同选定一名,由该名心理疏导员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心理评估报告,该报告将作为最终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