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丈夫因枪击致残 法院判决维护家庭和谐
作者:林枫 林怡佳
郑先生与林女士原本恩爱有加,共同生育了两子。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郑先生在国外被枪击后导致二级伤残。林女士以郑先生在受伤后性情多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林女士的离婚请求。
郑先生与林女士于2011年2月16日办理登记结婚。林女士之前曾在哥伦比亚经商,婚后,郑先生由林女士办理好手续前去哥伦比亚,生育了两个儿子。2014年7月,郑先生在上班时中午用餐时间在阳台上被人枪击,之后在哥伦比亚治疗52天之后,回国继续治疗,枪击导致郑先生肢体二级伤残。
“他在受伤后,性情多变,经常无端猜疑,无故指责我,又不听我解释,现在我俩已分居多时,双方已无法和好,也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林女士说。因此,林女士请求法院判处双方离婚,婚生两子由郑先生抚养,抚养费由郑先生自行承担。
此外,林女士表示,郑先生在2016年未经她同意从她的建行账户转走做生意的资金104.0196万元,主要用来偿还供货商的货款,另从农业银行账户转走29.5万元资金至郑先生父亲的账户。合计两个银行账户转走资金人民币133.5196万元,并将这部分资金据为己有。
而郑先生则不同意离婚,他认为,林女士的陈述除结婚过程及生育孩子的情况属实外,所述的经济问题均不是事实。并且他目前仍在治疗中,林女士每天晚上都会和他及两个孩子视频聊天,鼓励他坚持锻炼,早日恢复健康。郑先生说,他现在需要家人的关心照顾,而且他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婚姻破裂的情形,所以不同意与林女士离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与林女士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夫妻感情尚可,现郑先生意外中枪受伤,系肢体二级残疾人,夫妻之间应相互扶助,同甘共苦,林女士应当在生活上对郑先生多予照料、在经济上多予扶助、在精神上多予慰藉。郑先生也要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多加沟通,体谅林女士,只要双方共同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双方是可能和好的。现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林女士离婚请求,福清法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不准林女士与郑先生离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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