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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男家暴出轨致离婚 屡奸前妻入班房

(2016-12-08 08: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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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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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平度离婚律师
     被告人刘某秀,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强奸罪,于2016年3月7日被临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秀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被害人秦某某陈述,因刘某秀在外有了其他女人和小孩,所以在2014年12月29日与刘某秀协议离婚。家里的楼房一、二楼归其,三楼归刘某秀。离婚后刘某秀在二塘生活,但基本上每个月都回家看孩子,而且每次都要求和其发生性关系,如果不顺从,他就要拉其出门。因离婚前经常遭到刘某秀打,所以很怕刘某秀,不敢报案,这次实在忍受不了才报案。3月6日凌晨2时,刘某秀从外面回来,在当日凌晨3时许、上午8时许、下午15时许,刘某秀三次强迫其与他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前打了其一巴掌。当天刘某秀问其要了1000元钱。3月6日,刘某秀存放在桂林市临桂区四塘乡刘村村委会刘村34-2号房一楼楼梯口房内的一支鸟枪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枪支属火药枪支,能正常击发。

  临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某秀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从轻处罚,对其犯强奸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临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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