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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搭桥借款前妻受用 法院判令受益人还款

(2016-12-06 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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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市南区离婚律师
前夫搭桥借款前妻受用 法院判令受益人还款

  作者: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汪嫚嫚王晓影  

夫妻双方已离婚,前夫缑志远为前妻自愿牵线搭桥借款20万元,欠条署名为缑志远,后缑因病去世,其前妻却不愿还款?债权人张大海多次催要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王丽宁(缑前妻)告至法庭,要求王丽宁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6月2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丽宁偿还原告张大海借款20万元,并要求被告偿还从2012年5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

2012年5月14日,缑志远(已去世)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张大海现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月利息1.5%,按月付息。缑志远,2012年5月14日”。借条出具当天,原告张大海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被告王丽宁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根据法院从证券营业部调取的证据显示,该20万元连同被告王丽宁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4万元,共同转了入王丽宁的证券账户当中。

另查明,被告名下的证券账户系其本人开立的,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是该证券账户的关联账户。又查明,被告王丽宁与缑志远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10月协议离婚,2014年11月缑志远因重病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予以佐证,被告虽非借条的出具人,但本案有效证据均显示其系该笔借款的实际收款人、使用人和受益人,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从2012年5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借条中对利率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此诉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其名下的证券账户一直由缑志远操作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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