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北区离婚律师:一方对外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2016-09-25 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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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虽无举债合意,但在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这一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婚后所得即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因经营活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故与该收益对应债务也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范围。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律规定。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责任财产范围也应与该财产制相对应,即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婚前个人财产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因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本案通过涉夫妻债务种责任财产范围的认定,进一步厘清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承担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