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南区离婚律师: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6-09-22 1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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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足以证实吴某某与吴某无亲生血缘关系,故吴某没有法定义务负担吴某某的抚养费。对于吴某已经付出的抚养费,综合吴某提交的证据、双方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状况、吴某某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由郑某酌情返还。郑某在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吴某的精神造成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吴某有权要求郑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遂判决吴某某由郑某抚养,郑某返还吴某抚养费4.8万元并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相互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如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应当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本案中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对男方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侵害了男方的人格权益,不仅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在法律上亦应赔偿男方的精神损失。“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忠诚以待,珍惜缘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