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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状告母亲承担抚育费

(2016-09-10 1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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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双方协议,母亲离家出走留下12岁的女孩小娟(化名),生活无着,状告母亲承担抚育费,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母亲姜某自20058月起每月承担小娟抚育费250元至18周岁止。

  法院查明,小娟母亲姜某与父亲黄某于199810月协议离婚,小娟由母亲独自并共同生活。20056月,小娟母亲姜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小娟只得随其外公外婆微薄收入生活。现小娟即将进入中学求学,其生活学习开支较大,故起诉要求母亲自20058月起每月承担自己的抚育费3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小娟父母离婚后,约定由其母亲独自抚养,故小娟应由姜某承担抚养责任。现姜某离家出走,未能尽到对小娟的,影响了小娟的生活、学习。小娟要求母亲承担抚育费,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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