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悦母亲未婚生子,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2016-06-27 1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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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非婚生子女面临户口难办、学难上的现象,重点介绍了北京悦悦(化名)的经历,观看之人,无不深受触动。悦悦父母(未婚)相识相恋,然后怀孕。悦悦父亲为逃避抚养义务抛弃女友,但悦悦母亲当时已近40岁,她认为这可能是她最后生育孩子的机会,虽然男友不负责任,但她为了实现成为一位母亲的愿望,她力排众议生下悦悦。而生完之后,她后悔了,因为居委会计生办要求悦悦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悦悦也因父亲不能出面、社会抚养费未缴纳也不能申报户口。几年来,悦悦母亲东西奔走,至今仍无解决之法。
[小编点评]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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