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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款未约定 夫妻债务仍需共担

(2016-06-23 09: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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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律师

    离婚后,女方让男方还掉夫妻共同债务,岂料男方偿还的却是个人债务。借款到期后,债主将两人诉至法院。日前,南长法院审结该案,判决两人仍需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

 

    杨某与吕某是夫妻,婚姻期间因购房需要,向朋友冯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3年后还款。然而还款期未到,两人却离婚。庭审中,吕某辩称,离婚后不久她就让杨某还掉借款,“还款凭证”可以证明,借款早已不存在。而冯某表示,确实收到了“还款凭证”上的还款数额,但这是杨某归还的个人借款,他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借以证明。原来杨某离婚后又向冯某借过6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与杨某、吕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杨某、吕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吕某仍需共同偿还冯某借款50万元。

 

    法官点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按连带责任清偿,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本案中,杨某在离婚后所借的60万元为个人债务,但他滥用吕某的信任,把用于清偿共同债务的钱去偿还个人债务,将吕某陷于不利之地。法官提醒:离婚夫妻清偿共同债务时要注意,与债主约定偿还的债务种类,或者两人一起出面还债,避免陷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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