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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2016-06-20 08: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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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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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律师

    关于抚养费是否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追索抚养费是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具有给付内容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将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权而发生的,依附于某种事实,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法定义务,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且以子女未独立生活为条件,因此抚养费的给付属于亲法调整范围,涉及人格尊严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属性,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抚养费的索要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以监护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驶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对本身已经经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影响其健康成长,无法实现我国立法者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法初衷,也会违反公序良俗,不利于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民道德的建立。另外,追索抚养费的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其追索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其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如果以仅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以保护,显然与我国保障人权的立法本意相背。

    因此,本律师认为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子女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结语: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义务,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人立于天地间,首先要堂堂正正,无愧于天地。每个人都有选择婚姻和放弃婚姻的自由,但是在选择自由的同时,还是要继续履行好自己的法定义务,毕竟感情可以淡了没了,但亲情是永远存在的。每个离婚夫妻都应该做到,散伙了,但父母的爱还在,孩子的笑容还在,孩子依然可以拥有良好的意志品质,有健康的人格品格,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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