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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病妻与他人同居 宜宾男子领刑

(2016-06-17 09: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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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在妻子患精神病后,长期与他人同居,不照顾妻子,结果,同居两男女因构成犯罪被判刑。111日,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魏x春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江西进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一审判决。

  

  现年43岁的魏x春(男)系宜宾县观音镇改进村汪山组村民。19881025日,魏x春与侯x明在宜宾县观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侯x明约于1995年开始患精神病。2003年上半年,魏x春与宜宾县隆兴乡仙马村六光组村民江西进(女,现年40岁)相识后,在宜宾县观音酒厂租房及在被告人魏x春家同居生活。2003年下半年,侯x明娘家人因此与魏x春发生纠纷,魏x春即将其家中的摩托车,电视机等物卖掉,把侯x明送到侯母杨玉华处后,同江西进一起到云南省玉溪市打工,并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200561日,魏x春、江西进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因情节轻微被释放后,又到云南省玉溪市打工,并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仅向受害人侯x明提供生活费用1000余元。此外,魏x春所在村的砖厂每年补偿魏x春家庭青苗费700元由侯x明母亲杨玉华领取,用于侯x明生活开支。2009617日,四川省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侯x明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x春有配偶,被告人江西进明知魏x春有配偶,二被告人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魏x春对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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