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解除后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理?
(2016-06-10 10:01:16)
标签:
电话15053214579即墨平度莱西胶州律师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青岛离婚律师崂山区市南区市北区 |
分类: 青岛律师 |
【法律】杜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解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张扬和周萍按习俗举办婚礼的时候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准确来讲是同居而非夫妻。对于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即父母对所生的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因此,张扬和周萍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