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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暴被判半年"隔离" 遭遇家暴可及时求助

(2016-05-30 15: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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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412讯(记者 孙桂东) 家住李沧区的男子姜某因事业不顺便拿妻子出气,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保护。近日,李沧法院裁定姜某半年内禁止接触妻子以及近亲属。据悉,这也是今年3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后,李沧法院发布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女子肖某,与被申请人姜某系夫妻关系,2006922日,两人结束恋爱长跑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直居住在李沧区台柳路附近某社区。自2005年开始,姜某因工作升迁、应酬增多开始酗酒,回家后经常对妻子肖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姜某辞职创业不成,暴力升级,曾当着孩子面拿烟头烫伤肖某的身体,用刀子直插肖某腿部,并开车撞肖某的车子。肖某不堪其扰,躲避到亲戚家中,但仍时常受到姜某的骚扰、恐吓。无奈之下,肖某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到申请后,李沧法院在证实打骂等情况属实后,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姜某殴打、恐吓申请人肖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姜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肖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为确保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切实履行,李沧法院还向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遭遇家暴可及时求助

  

  李沧法院该案承办法官于永攀说,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本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申请的,本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记者 孙桂东

  

  ■链接

  

  妇女维权两成涉及家暴

  

  今年3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法可依。

  

  记者从市妇联获悉,去年,全市妇联系统接待妇女维权来信来访1144件,其中涉家暴类219件,占比为19.1%

  

  据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玫介绍,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最终的专门法律出台,反家暴立法酝酿筹备了20余年。这部反家暴法有“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三大亮点。

  

  其中,“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告诫书”制度则明确,加害人如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出具告诫书,该告诫书可作为法院审理家暴案件的证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则规定,遭遇家暴或面临家暴,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宗合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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