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从事网店经营 离婚诉讼亦可分割部分财产
(2016-05-30 15: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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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相识,201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年底开始,被告开始在上海市从事淘宝网店经营;截止开庭前30日,被告经营网店的关联支付宝余额为4652.0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婚后并未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并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法院对原告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支付宝余额及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价值的分割问题。被告自2013年年底左右开始从事淘宝店铺经营,并以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经营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收入;且根据被告提供的部分支付宝流水可知,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往来流水频繁,该淘宝店铺有较为稳定的客户源及收入,具有一定的价值;同时,作为淘宝店铺收支端口的支付宝与对应的淘宝店铺具有紧密关联性,支付宝的余额具有时时变动的特性;故法院结合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的经营状况及淘宝店铺、支付宝的特性,酌定被告应当补偿原告淘宝店铺价值、支付宝流动资金的相关补偿2500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作为继续经营网店的一方补偿原告25000元。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