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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6-05-18 17: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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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所说的孳息及自然增值的理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对孳息应作限缩性解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其中,我们一般认为,果树上结的果实是天然孳息,按照第5条的规定应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经营的果园,在婚后,夫妻共同对果园里的果树进行培育,付出了劳动,那么果树结出的果实便不再属于天然孳息,应为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在一般看来,租金是法定孳息。而且在法学教材上一般也把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法定孳息。但是,我们知道,实际生活中,出租人承担有很多的法定义务,这些法定义务的承担往往不是一方可以完全履行的,通常都有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合。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更倾向于把婚前财产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经营性收益,也即夫妻共同财产。此前,上海的法院认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参与协助出租事宜的,也可把租金认定为孳息。吴法官对此表示不认同。第一,要举证没有参与协助出租事宜是十分困难的;第二,即使夫妻一方没有对出租事宜有直接的贡献,但也存在间接贡献,如家务劳动等,也是对此出租活动的一种支持。

 2、对自然增值的理解。

 自然增值应是不为主观所影响,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增值部分。吴法官举了几个例子来说明如何区分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1)一方婚前的股权,在婚后通过股权置换、公司上市等原因增值了,该增值部分应为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吴法官认为,股权的增值不能完全靠市场来决定,必定有人主观上的因素;另外,虽然看似一方的努力使股权增值,但这其中也必定含有夫妻另一方的贡献和付出,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股票投资零操作,股票增值部分倾向于认为是自然增值,因为此部分的增值完全由市场决定。(3)一方婚前购置的名画,婚后增值,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该画的保存条件十分苛刻,另一方于婚后对该画的保存等方面有贡献的话,在离婚时,可以适当予以补偿。

 对此,吴法官表明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夫妻之间,即使家务劳动也是对家庭的贡献,也是有价值的,对夫妻共同财富的增长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作用,同样应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所体现。

 二、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处理。

 首先,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应认定无效,返还赠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故配偶可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返还的共同财产,应是全部返还,而非仅返还配偶一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区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因此,该赠与的行为就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其次,对于返还财物的方式,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则处理,即取得的财产,原物返还,赠与什么便应返还什么。比如男方赠与小三100万去购置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三年后房产升值至300万,此时男方配偶撤销赠与,也只能对赠与的100万作返还的主张,而不能主张返还房产;若男方赠与的是房产,那么其配偶可以主张返还房产,而不是返还购房支付的款项。

 最后,关于诉讼主体的问题。如原配起诉,主张一方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要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如其他的主体起诉,则未必会获得支持。如男方赠与了小三100万,后反悔,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会因为男方的行为构成不法给付而不予支持;另外,如果是小三起诉,比如两人好的时候,男方书面承诺要给100万,给了50万之后反悔不给了,小三起诉要继续履行,法院将不予支持,当然已经给了的,也不支持男方要回来。

 另外,如果赠与人配偶请求返还财产,法院支持后,赠与人与小三的子女以赠与财产属于赠与人给予子女的抚养费为由,行新民诉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处理?上海法院的做法是立案庭实质审查后,认为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受理;北京法院的做法是受理后,驳回起诉;最高院可能还是认为在立案审查不受理为妥。同时,吴法官认为,新民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多余之虞,因再审制度可以替代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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