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未生育却成他人父 医院被判侵犯姓名权

(2015-12-18 09:40:18)
标签:

电话15053214579

即墨平度莱西胶州律师

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分类: 山东离婚律师

前妻不能生育,金先生却发现自己和前妻的名字被作为新生儿的父母登记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原来,是自己姐姐和姐夫盗用了自己的名字,为收养的孩子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为此,金先生将姐姐、姐夫以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索赔5万元。日前,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医院侵权。

 

先生结过婚,但至今没有孩子,因为其前妻不能生育。然而,他发现自己和前妻的名字被作为新生儿的父母登记在《出生医学证明》上。

 

原来,该小孩其实是其姐姐和姐夫收养的孩子,姐姐和姐夫盗用自己的名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发证的医院没有经过核查就发出错误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此,金先生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其姐姐、姐夫、前妻余某以及发证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并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的相关病历资料中产妇的出生年月与余某的不符、没有身份证号码、没有患者或家属签名,却据此签发了以金先生、余某为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在父母信息的核实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并未尽到充分审查义务,侵犯了金某勇的姓名权。

 

由于医院同意收回案涉《出生医学证明》,消除该《出生医学证明》对金先生的影响,而金先生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收回案涉《出生医学证明》,驳回金某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侵犯姓名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官提醒:市民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本案例可以看出,侵犯姓名权不一定会导致赔偿损失,因为只有当侵犯姓名权造成了直接的、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侵犯姓名权使他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才需要承担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满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