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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抱怨”导致的离婚悲剧

(2015-11-05 07: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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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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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李沧区离婚律师

      孙先生和王女士本是保定市一个美丽县城的一对璧人。男方英俊,女方美丽,两人一见钟情并很快喜结了连理。然而,结婚以后,孙先生慢慢发现,王女士特别喜欢和孙先生抱怨。原来,王女士是一个自尊心极强的人,自幼由于家庭宠爱,挫折承受能力比较差。最初孙先生以为是一些小牢骚,也没当回事,就一味谦让。但是,王女士的抱怨从婆媳关系、张家长短到直接埋怨孙先生没本事。孙先生后来就经常拖延下班时间,导致王女士产生怀疑,双方矛盾更加升级。婚后三年,孙先生提出离婚。

    杨沙律师:本案中可以看出,孙先生和王女士并无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只是因为沟通太少,反思不够才导致婚后三年离婚悲剧的出现。 再无法定感情破裂依据的情况下,如果案件起诉至法院,通常一审审理中是判决不予离婚的。这一离婚诉讼程序的设置也是为了让上述类似家庭重新获得一个和好的机会。毕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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