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
2013年2月21日一起“借腹生子”的婚姻离婚闹剧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结案。
好心为夫“借腹生子”却招来小三.JPG
案例介绍
1978年10月,王女士与同龄的吴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1980年,王女士生下了一个女孩。生意越做越好,吴先生却高兴不起来。王女士知道,丈夫一直想要个男孩传宗接代。
王女士在银行工作不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是同意丈夫与别人“借腹生子”。1997年,45岁的吴先生认识了小玲(化名)之后,在跟小玲沟通过后三人便达成了协议,小玲怀孕生下男孩后会得到一笔钱作为补偿。于是吴先生便开始跟小玲同居。岂料丈夫与小玲日久生情,1998年6月18日,小玲生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吴先生非常高兴,王女士看到丈夫终于如愿以偿,王女士答应以收养的名义,将其中一个男孩的户口入在原住所地。但是直到孩子两岁多小玲都没有将孩子交出的迹象,并且与王先生的联络更加密切,而且吴先生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并且以给儿子买房的名义给小玲买了一套房,2008年,吴先生从自家搬出后就再也没回去过。王女士后悔不已,夫妻的感情自2008年吴先生搬出家起就不复存在,为了为了给这段不忠的婚姻画上句号,王女士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起诉离婚。王女士认为吴先生在婚姻中存在主要过错,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因吴先生与小玲非法同居并生育二子,造成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造成吴先生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生子的事实,与王女士同意借腹生子的做法也有关系,其要求吴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过高,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吴先生承担4万元。王女士所指房子因在吴先生儿子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王女士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较小,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但其要求将70%的婚后共同财产都分给其所有,其要求过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王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吴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两套房产、本田轿车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50%归王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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