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离婚引出的借贷纠纷事件
(2015-08-09 09: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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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7年2月27日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乙于2007年2月16日向李某甲出据借条一张,载明:“借条 在2006年2月17日李某乙借到李某甲人民币陆万元正,当时未写借条现补打一张。借款人:李某乙2007年2月16日”。
法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均称该借条系事后补开,而借条上无张某的签名,有悖生活常理,且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兄弟,李某乙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和,矛盾较深,故该借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李某甲与李某乙、张某之间存在六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张某偿还该借款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民间借贷中,人们借款给有配偶的一方当事人时,最好让当事人夫妻双方知悉,并让债务人夫妻双方在借据上签名或捺印认可。仅有债务人夫妻一方在借款现场时,债权人应当场做好借款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并于事后及时完善债务人夫妻另一方在借据上的签名或捺印,以期最大限度实现自身的债权。另一方面,在认定因民间借贷关系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时,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防止少数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