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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生前欠下16万 继承遗产的父母需偿还

(2015-07-29 08: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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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律师

 

   女士与鲁先生,是一对好朋友。去年,赵女士向鲁先生陆续借款16万,并出具了借条。此后,鲁先生多次催讨无果。

 

    今年,得知赵女士患子宫癌晚期,鲁先生慌了。3月初,向余姚法院起诉。不料,判决还没下来,赵女士就因医治无效死亡。

 

   先生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赵女士父母及其儿子为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在赵女士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女士的父母答辩:经余姚市公证处公证,自愿放弃女儿的遗产继承,故不存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借款的事实。

 

   女士去世后,其父母虽然放弃了继承商贸中心某房屋,但继承了另外一套房产,仍享有继承其他财产的继承权。最后,法院判决赵女士父母及儿子,在赵女士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鲁先生借款1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我,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都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偿还义务。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这样规定,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中,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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