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原则
(2015-07-13 09:17:32)
标签:
即墨离婚律师胶州离婚律师青岛城阳离婚律师青岛婚姻家庭律师青岛离婚律师 |
分类: 青岛市南区离婚律师 |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前一篇:破坏军婚罪的认定
后一篇:《婚姻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