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份离婚协议约定财产补偿款数额不一,法院依法分割
(2015-07-05 16: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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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然而此前在协商离婚事宜时对于财产分割签订了数份协议,其主要内容是涉及一套价值逾千万元的别墅分割。但因数份协议均系男方起草,对于房屋归男方的约定一直没有改变,变更的只是补偿女方款项的数额,据女方介绍,补偿款由5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也有的协议没有写明具体数额。目前,女方手中只有离婚登记前几天签订的一份协议(2007年8月1日签订的),据女方讲,这是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位于白下区***路***号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给女方。至此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等内容。双方离婚至今近三年的时间里,男方坚持每月按自己的方式汇5000-10000元不等的现金至女方帐户。今年初,女方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但遭其拒绝,反而停止每月付钱给女方。女方多次向其催要,男方始终不予理睬。无奈,女方只有寻求律师帮助。
针对被告的答辩及证据,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