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婚前同居期间购买房产如何处理?

(2015-07-01 16:30:22)
标签:

即墨离婚律师

胶州离婚律师

青岛城阳离婚律师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分类: 青岛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与刘某某恋多年,2009年两共同出资联名购置了某小区的一处商品房,准备将来结婚作为新房使用,二人以两人的名义做了银行共同按揭贷款,有供由二人平均分担。

 

  房屋交接后,二从即以夫妻名义在新房内开始了同居生活。2011年刘某某从单位分得一套一居室,但刘某某并没有居住,而是用于出租。由于工作繁忙二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2012年二人感情出现了裂迹,决定分手。王某认为二人的同居行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要求分割二人共有的房屋及刘某某单位分得的房屋,刘某木并不认同,并拒绝搬到单位所分房屋中,担心自己一担搬出共有房屋就等于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解析

  二人的说法都存在一定的错误之处。

 

  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男女双方当时均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所涉同居关系很显然不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二是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二人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二共同所有,一方搬出去并不意味着对产权的放弃或丧失。由于二人一直没有领证结婚,同时也不构成事实婚姻,所以刘志单位分得的一居室应属刘志个人财产,王芳无权分得。

 

  律师提醒,本案情形若王芳起诉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单纯解除同居关系。

 

  双方的房产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共有的房屋,若不能或不愿维持现状的话,可以通过竞价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解决。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