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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2015-07-01 16: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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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离婚律师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中,应该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情简介

  原告顾某与任某登记结婚。婚后,任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其后,顾某和任某一直无子,于是共同与某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顾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顾某怀孕。

  此后不久,任某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顾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顾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在孩子还没有出生之前,任某便去世了。

  顾某因生活困难,向任某父母提出分割房屋,任某父母不同意,顾某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顾某诉称:诉争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任某因病死亡后,其儿子任小某出生。任某的遗产,应当由妻子顾某、儿子任小某与任某的父母即被告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被告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顾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顾某和任小某给予照顾。

  被告辩称:儿子任某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顾某所生的孩子与任某不存在血缘关系,任某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顾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顾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顾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任某的继承人。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顾某所有;原告顾某给付被告一定的补偿。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任小某是否为任某和顾某的婚生子女?二是在任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诉争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任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顾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任某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顾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任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顾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任小某是任某和顾某的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任某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任某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任某在遗嘱中,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顾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此外,《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任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在扣除应当归顾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任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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