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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精神赔偿金的条件证据有哪些

(2015-04-22 08: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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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黄岛区离婚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想得到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的支持,必须要有证明该主张的证据。在实际的诉讼中,当事人往拄因为证据不足而达不到诉讼目的,在此类诉讼中应收集以下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通常会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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