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使用权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5-04-16 17: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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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张某发现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赵某支付张某房屋折价款若干万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赵某擅自出卖房屋被张某发现。此时,张某才知道早在离婚之前,赵某在购买房屋后又购买了配套停车位的使用权。张某认为上述停车位系赵某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一审: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某上述停车位补偿款若干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