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离婚官司当庭扇妻子耳光被罚5000元与法有据吗
(2015-04-06 15: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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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据新快报讯3月26日电,2015年3月19日下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庭审进行到质证环节时,原告吴某(女)正就一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进行说明,坐在被告席的徐某(男)突然起身离开,冲向原告席,狠扇吴某的脸部一耳光,引致吴某情绪失控,庭审被迫中断。法院表示,法庭审理是十分严肃的,徐某当庭殴打对方当事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相关法规,法院于3月25日决定对他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以示惩戒。
【律师答疑】《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原告吴某属于诉讼参加人,被告当庭扇原告耳光属于严重侮辱被告的行为,法院对被告作出罚款的处罚是于法有据的。至于罚款的金额,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是,被罚款人不服罚款决定的,有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作者:李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