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关于涉外遗嘱与继承的规定
(2015-03-03 1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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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人事项: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
准据法的确定,原则上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只要他那时也是该国的公民;或他在该国的惯常居所至其死亡时至少已有5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亡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支配;除非那时死者与另一国有更为密切的联系(适用该另一国法律)。确定了四个连结因素,既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多元连结因素,为了更好协调分歧。
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适用于遗产继承和继承协议的法律,但这种意思自治是有限制的。首先,选择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必须符合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其次,选择的准据法的范围只限于其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最后,法律的作出人,对此法律选择的撤销,也须符合撤销遗嘱同样的规则。而且由于公约采用同一制,所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适用于全部财产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