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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2015-01-17 15: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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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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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离婚律师

分类: 青岛市南区离婚律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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