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法院认定夫妻分居的标准是什么

(2014-12-30 10:11:28)
标签:

青岛城阳离婚律师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青岛婚姻纠纷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分类: 青岛城阳离婚律师

      共同生活是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如果长期不在一起生活,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只是名分。因此,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法院应该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第一,夫妻分居,不履行夫妻义务。简单的说——不住一起,不履行夫妻义务,不过夫妻生活。(经常有客人问我,住在一起,但是已经一年多没有夫妻性生活了,算分居吗?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实践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一般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第二,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分开居住或者是一方需要照顾老人需要分开居住,则不符合感情不和分居的概念。

 

      第三,分居已满2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时间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