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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拍照的效力,录音照片能不能作为证据

(2014-11-28 20: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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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律师

私自录音的证明作用如何?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取消了原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条款,其第六十八条中写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尽管这是一条以否定性句式表达的规定,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实际上为“捉奸取证”等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方法。

婚外恋在现代社会频频发生,它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导致两人分道扬镳,还会对孩子造成莫大的伤害。为了减轻无辜者的痛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照片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能够作为证据,但被采信的证据还有一个证明力强弱的问题。一般而言,因为现代科技越来越发达,照片具有可伪造性和可修改性,需要用科技的手段进行真伪的鉴定。该类材料,尤其是可以随时修改的数码照片的证明效力是比较弱的。

因此,用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通常会比较困难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有更大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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