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法定过错
(2014-02-18 18:59:15)
标签:
青岛城阳离婚律师青岛婚姻家庭律师青岛婚姻纠纷律师青岛离婚律师青岛市知名离婚律师 |
分类: 青岛城阳离婚律师 |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有四种: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如果一方有法定过错,另一方可以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如果双方都有法定过错的,在离婚的时候,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
前一篇:离婚后的探望权
后一篇:离婚时的经补偿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