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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有效吗

(2014-02-16 07: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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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律师

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010年8月被告徐某向原告周某借钱2万元,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因欠外债太多,人已外逃,下落不明。无奈,2012年4月,原告周某将被告徐某及徐某的妻子刘某告上法庭。

审理中,被告刘某辩称,自己与被告徐某已于2011年1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将位于县城的房屋及县城街上的门面房给被告徐某,用以偿还债务,被告刘某不承担任何债务,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徐某向原告周某借款发生在被告徐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某与刘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离婚时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共同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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