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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能否继承

(2014-01-27 05: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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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城阳离婚律师

问:张某亮与张某广系同胞兄弟,其父于2012年6月去世,新蔡县社保局给予一次性抚恤金25780元、丧葬费2448元,新蔡县民政局给予伤残补偿金13682元,以上三项款均于2012年7月28日、2012年11月29日被哥哥张某广领取,并由张某广支配。现弟弟张某亮可以起诉要求继承抚恤金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伤残补偿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后在不按遗嘱分配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抚恤金是政府对死者亲属的抚慰,作为死者的子女应共同享有。本案哥哥张某广在未征得弟弟张某亮同意的情况下领取了其父亲的伤残补偿金和抚恤金并自行予以支配,弟弟张某亮可以起诉要求继承抚恤金,要求由兄弟二人平均分配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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