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金刚石爆大雷,被立案调查,不是新闻了。新闻是,最新公布的调查结果,涉嫌三宗罪:
连续业绩造假;
违规担保与关联交易;
大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该是四宗罪哈?但,有关报道列成了三条,我就这么列示吧。)
有罪了,就该出罚不是?会怎么处罚呢?证监会说,要严厉处罚!如何严厉处罚?就得看后续了。我这里,试图给大家分析分析,该有那些处罚事项,或,要对那些行为进行处罚,大家先看看我分析的是否有道理。如果大家觉得我分析的是那么回事儿,后续就拿有关部门的处罚结果与我的分析来做个对比,看看有关部门的处罚是否真正严厉?还是像
过往一样,对无数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一样,仅仅只是象征性处罚,或干脆就不做处罚,阴过了事?
首先,业绩造假,虚增利润,违反了诚信原则,按《证券法》规定,算犯法,对这个行为本身,得要按相关条文来处罚的。有关此点,有看点:
看点一:《证券法》第56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虚假信息。。。。扰乱市场。。。但,该条的后续解释,讲的多是证券公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舆论,等等法人行为主体的事儿,但就是没讲上市公司本身作假是否在内,难道,上市公司不算“任何人”之列?他们造假就不会扰乱市场?
看点二:如果认定上市公司业绩作假是违反了此条,要被处罚,就得按《证券法》193条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对应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如果违法所得不足20万的,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其次,业绩造假,还有一种可能的罪,这就要看这造假期间,该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否有“高位精准减持行为”。意思是,要认定两点,一是,这造假的业绩是否事实上支持了股价上涨,二是,在股价高位的时候,大股东是否实际大幅减持了股份,如果可以认定这两点,这上市公司大股东,就得再承担一项罪名,即,操纵市场最。
法条见《证券法》第55条。
如何处罚呢?见《证券法》第192条,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倍以上100以内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请注意,以上两条,看似一样的内容,其实是不一样的:一个指的是上市公司利用虚假信息违法,处罚的是上市公司,一个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或利用虚假信息违法的,处罚的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同一信息,被不同的人利用,或同时被不同的人利用,都是有的。)
其三,业绩造假,黑幕暴露后,一定会有很多投资人利益受损的,对不,对这些受害人,还如何判赔,是个看点!
这其中,难点很多:什么情形下算受害;受害额度标准如何确认;针对确认了的受害金额,做几倍的赔偿;再进行何种额度的行政处罚;这都是看点。
还有两个看点:一是,有关监管部门会不会主动因此发起集体诉讼或维权,这可是上一次金融委会议给指定的工作方向之一;二是,会不会像过往其他案例一样,对公众受害人的受害不做任何法律行为,比如一轮又一轮割韭菜,舆论配合资金割韭菜,迹象很明显,手法很套路,就几乎没有处罚加害人,也没有给予受害人一个说的。
其四,这业绩造假,是否存在上市公司配合某些市场资金割韭菜的事实?或,这虚假信息被市场资金利用了?
如果是,上市公司与市场资金就犯了联合操纵市场罪了,要被处罚的,就不仅仅只是上市公司了,还得包括市场资金法人主体的。
之所以造这么大的假,一定是有目的的,要么,与上市公司及关联方有关,要么,通过第三方获利,否则呢?所以,是否有此点嫌疑,难道不值得怀疑吗?监管机构不该对此展开调查吗?
事后,我们可以看看,有关部门是否对此展开过调查的!
其五,有关违法担保的事儿。
违法担保一定是损害了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投资人的利益的,这无需多言,但,问题是如何处罚,是个问题,看点太多:对上市公司利益伤害认定难度很大;认定后,处罚标准暂时没有,比如,就不像上面几条法律所述,要没收违法所得(这违法所得本身也难以认定),还要处以1倍以上10倍以内罚款;以及,此伤害是否要认定到股价涨下跌上去,因为,如果一旦认定了,要被赔偿的,可不仅仅只是上市公司了,还要包含其他投资人了,这问题就更复杂啦。
总之,有关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关法条其实是不明确的,所以,最后的处罚会如何进行,就不好说了。
第六,占用资金问题。
有关此点,只要不扯到影响企业经营与业绩,及股价涨跌上去,就好办一点:限期退还资金;给利息,给补偿,再来点行政罚款。只是,这行政罚款该如何罚,似乎还看不到具体法条哦,可能,最后的处理,不会有这项罚款的。
第七,一点特别提示。
有关上述各条中的几条,都涉及到一对法律关系,即,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大股东。
大家都知道,往往,大股东能实控上市公司,这背景下,上市公司如何去向大股东讨利益,甚至将大股东告上法庭,这是个极大的难点,因为,大股东可以将相关议案一票否决的,对不?所以,对此类事项,监管机构该有对应的管理规范出台的——这就好比个别资金法人操纵股价,几万中小散受害,监管机构不自己充当受害人代理人角色,几万受害人是很难得到公平对待是一个道理,必要的时候,行政权力就得出手保护弱势一方,不是吗?
所以,有关高层也好,民间也好,一再呼吁所谓的集体诉讼,不知何时能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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