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收入作假的案子终于”定案”了,300亿的营收作假!好敢干哦!(注意,我将定案一词加了引号,意即,官方定案了,但,在我看来,远没定案!)
这个案子让我有好多的”搞不明白”,我这里给解读解读:
第一,60万顶格罚款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仅此一点,我就有三大不明白。
首先,300亿收入造假,对股市,对广大投资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该多大啊,怎么就一个顶格60万罚款就可以了事?
假如,因为这么大规模的收入造假,必然会引起市场股价变化,有人利用这个信息,得到了好处,600万,6000万,6亿,有可能吗?有许多人又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一个区区60万罚款就搞掂?这是打击犯罪,还是鼓励犯罪?
其次,早先的环保顶格罚款闹出了大笑话,改了,对此,我们的证券法规怎么能做到无动于衷,怎么地就抱着这个数额低位的定额罚款模式就是不放手,为何?怎么就不愿意出台一个与受益或受损额度对等的处罚模式法律条文呢?
其三,在报告中我还看到,对有关当事人处以90万到10万不等的罚款,也让我没看懂。
同一案件,当事方主体是公司,罚款60万为公司做事儿的人,到要罚款90万?这好像是要告诉大家,同案犯或协案犯,该重判,主犯还该轻判,是这意思不?
或许,是报告没说明白,该被重判的人,是因了其他问题被重判的?
第二,有关法律定性看不懂。
先说一个刑事法的案例:一个人当着另外一个人的面说一个谣言,会如何?应该只会收到道德的谴责吧?但,一个人在一个公共媒体上去传播一个谣言,又会如何?请看《刑法》相关条文,说,这叫犯法!!!
谣言嘛,说白了,就是一个信息,一个虚假信息,是不?
好了,如果有上市公司公开的向广大投资人发布虚假信息,怎么就只能是行政层面的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了呢?
所以,我一直不理解,证券法中为什么不把信息虚假作为一个刑事犯罪行为来办,而是要用行政处罚来处理这样的问题!!——难道,证券市场是法外之地?
康美药业的虚假信息假得也太大了吧?我们之前也看过太多虚假信息的报道了的,怎么都这么轻描淡写的过关了呢?
第三,中介机构怎么啦?
报道中说,有关参与此案的中介机构,还在被行政调查过程中。
这点我也没看懂。既然已经认定了上市公司造假了,给上市公司做服务的中间机构,也该被查清楚了他们在其中的作为了,也该被认定为违规了,怎么不一起处罚,而是还在调查过程中?难道,一个案子的一些情节都没查清楚,比如中介机构在过程中干了什么,怎么干的,都不知道,就给上市公司定性了,有这么办案子的逻辑或政策吗?——说不通啊!
再说一个简单的道理吧:报道说,该公司伪造了大额的银行存单,是的,要虚构收入,会计记账的对方科目,不是银行存款就是应收账款(仅为举例),所以,才有伪造的银行存单了,否则账都不平,过不了关的。但,作为上市公司的财报审计单位,做审计的时候,大额存单的真实性是必须进行核实的(这在财务上在审计上,叫盘点!!),只要他们到对应的银行对一对账(准予对账是银行法定义务,所以,不要扯银行不给审计单位对账哦!),事实就清楚了,除非,银行帮着做假了,或,审计单位没有去对账,或,审计单位知道作假,秘而不宣?还有其他可能吗?
所以无论从那个角度来讲,只要认定了上市公司违规了,就必须也认定审计单位违规或不作为(渎职)。基于此道理,我才看不懂报道中的这一条----除非,认定了银行帮上市公司作假,但,报道中又没有看到此点信息。
第四,责任追溯是否该有?
广发证券,康美的长期合作伙伴,上市后,广发还几次帮助康美再融资,总额近200亿,又是一个巨大数字。
但,我要问的是,这些融资,是否有在收入造假期间的融资?如果有,就说明了一个事实,就是,康美一直就以虚假数字向其他机构或人员骗取资金,属于金融诈骗行为,不是吗?,对此,我又有仨大疑问:
其一,金融诈骗,理该负刑事责任,监管机构怎么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其二,广发证券显然是同犯,是不是也该受处罚?
其三,这些被骗取的资金,是不是该退加赔?
第五,受害人该怎么办?
如上所说,不仅可能有受害人,也还可能有受益人。(上市公司大股东是否又有业绩造假时期高价卖出股份的?)
但,有关机构似乎没有对此展开调查的,至少,报道中没有看到相关类容。
其实,就算查清楚了这个问题,又能如何?
对受益人,罚没收入,再来个60万顶格罚款,加市场禁入?
对可能的受害人呢?好像也没见到有关现行的法律条文来保护他们哦!
不得不说,我们的证券体系弱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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