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专博建议商誉会计准则修订的意见出来后,半个多月,财政部就有反应了!!
因为商誉会计政策变更
*涉及面很广(涉及到1000多家上市公司);
*而且涉及到的金额巨大(上市公司商誉总合计已达近1万5000亿);
*而且,改变政策后,对公司业绩将产生巨大影响!!不少公司可能会从盈利变亏损,乃至巨亏!
*不少公司的商誉资产被摊销后,总资产会大幅下降;
(先小小的解读一下子:其一,如果商誉“资产”分期摊销了,企业近期每年的费用或成本就会跟着增加,尤其是超溢价收购,对企业的当期利润就会有巨大的影响,这样,那些被过度吹嘘的超溢价收购,与业绩本来就不怎么样的,还搞了超溢价收购的企业,业绩报告就会很难看的,过去的“牛皮”就会被快速的揭穿!!其二,很多公司的商誉,已经占了公司资产的很大成分的,占比50%以上的不少了,占比200%得就更多了,一旦商誉资产被摊销了,没几年,一些企业的资产净值就会大幅度下降的!!对那些高喊所谓做大做强的企业,岂不是当面打脸??)
如此影响,难怪一个会计政策调整,就引起市场如此大反响!!
鉴于其重要性,对于市场上的一些错误反应(舆论或解读等),有必要予以纠正!!对某些知识,有必要予以普及!!这样,就不会因此误导大家的投资!!
第一,新政下的商誉摊销问题。
有解读说,如果实行了新政(摊销会计准则),商誉就得在业绩承诺期内摊销,比如,溢价收购形成了9亿商誉(即收购价比被收购资产净值搞出9亿),有三年的业绩承诺期,那么,收购后,就要分三年每年摊销3亿的商誉(会计实操上按月记账),三年后,这商誉就不再存在于企业账面了!!
这解读是错误的!!
首先,如果实行摊销政策,摊销期一般会被定为收购资产的主要受益其,而不会是业绩承诺期(现行的业绩承诺期一般会是3年,但,主要受益期一般不会短于3年的)。这个“主要受益期内摊销”的做法,与购买固定资产折旧或购买无形资产比如专利等的摊销,是一个道理,摊销期不会是短短3年,也不是资产的整个受益期(使用期)!而是资产发挥最用较大的若干年,比如专利权的有效期,比如固定资产折旧的8年10年或20年等!!就算固定资产中特别容易损耗的汽车,其折旧期,也会远远长过3年的(个别以汽车出租的特例除外)!!
其次,没有政策说,资产摊销必须是摊销期内平均摊销!!个人以为,完全可以根据主要受益期内个年份的受益层度,来确定各年份的摊销比例(份额),这样,才能体现收益成本(费用)对等原则!!
即便现在的固定资产折旧与其他资产摊销,在很多年前,会计准侧规定是期内平均摊销,后来也改为了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别的办法,比如“加速折旧法”!---也就是说,政策早就开了这个口子!!只是,许多人都不知道这个这政策,或不懂得很好的运用这政策罢了!!
第二,旧政策下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
有说,现行政策下,在业绩承诺期内,经过测算,达不到业绩承诺的,就得对资产(商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这个说法也是错误的!!
业绩承诺期内,业绩不达承诺,固然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即使是业绩承诺期过后,资产所能产生的效益与资产本身不匹配的,也得做资产减值处理的!!---我这么说,可能有人反驳,说,在关于商誉问题上,相关政策或会计准则没有提到过啊?你的说法依据何在??我的回答是,企业其他资产做减值处理的,该见识过吧?这样的会计准侧,可没有说对“商誉”这项资产不管用,是吧??也就是说,这样的政策,对商誉也适用的!!比如,固定资产在实用过程中,发现计提折旧后的“余值”明显高于其剩余实用价值的,就可以计提资产减值的,不是吗?再比如,应收账款时间长了,就认为回收风险大了,就得计提减值准备,对吧?同比,商誉也是可以的!!只有,有人自己先认定了要把“商誉”特别对待,才说不可以的!!
所以,就算不变更现有的商誉会计处理准则,我也会建议,在商誉资产减值处理原则上,再加上或明确我刚刚提到的这一条!!
第三,现有的商誉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的重大缺陷。
除开上一条提到了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期限上的说法,有关准则缺乏明确的界定,有问题外,现行政策还有一个重大失误!
是什么呢?是,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额度的标准缺失,让企业”自主”(或所谓测试)后决定,导致如---几个亿的业绩承诺,实际指标只有几千万,企业却也只计提几千万的减值准备!!(或许案例还可以反向操作的)这既不符合收益成本对等原则,也给企业调节利润留下了空间,开了口子!!
第四,商誉到底是什么东东?
我们给公司那个收购的溢价取了一个名字,叫商誉!!
这事儿与商业有关吗?当然有关!与“誉”字何干?是信誉的意思吗?不像!资产本身有什么信誉?只有人或组织才有信誉可言!!是名誉的意思吗?更谈不上!是什么个誉呢?鬼知道吗??怎么收购资产溢价,就叫了商誉??
奇怪!!账面上的商誉,在企业里对应不上任何实物!!显然不是有形资产!!商誉也不像其他无形资产,有其不可见价值,比如专利,比如商标权,比如自己研发的科研成果或技术等!!最有意思的是,很多收购,明明收购的就是一些具体的资产,收购所费,应该就是这些资产的对应价值,但,我们却偏偏要将一笔收购款中的一部分记录在一个杜撰出来的所谓的“商誉”会计科目里,搞得好像一次性做了两笔不同的收购似的!!奇了怪了!!
举个对比的例子。如果花钱收购了一堆“有形资产”如固定资产,收购价比对方(出卖方)账面值要高,购入方如何入账??可以将溢价部分以购入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分母,分摊到各资产项下后,再加总作为资产入账价值的!!无需平白的再搞出一项“新资产”---商誉出来的!!----事实上,不管你溢价多少收购别人的有形资产,就算溢价一再加高,收购回来的资产的实物,是半点也不会多出来的!!但,你却因此,要在账面上单独多记录一项资产,岂不是“别出心裁”?
所以,要我说,干脆,在会计准则上,彻底取消商誉这个东东!!
取消后,确有溢价收购,账务如何处理?-----如果收购的是有形资产,就按前面刚说的法子计价入账,如果收购的是非实物资产,就进入“无形资产”核算,在资产用过程中的价值摊销,也遵循无形资产摊销原则处理!!
第五,关于商誉问题的理论基础。
之所以有溢价收购,尤其是超溢价收购,是因为有一个所谓的“未来收益法”做理论基础!!
不久前,我就对这个所谓未来收益法做了评论的----我说,按这个理论去搞收购,基本就是无脑!!道理很简单:比如,你把资产现在的价值,再加上资产未来十年最可能的收入(带来的利润),作为收购资产的总价,岂不是意味着,你的对价,需要十年才能回本,收购的资产,十年内都不能给你带来收益,你收购的目的是什么??脑子傻的??
所以,所谓的”未来收益法”法,顶多只能作为评估被收购资产价值的一个参考,决不能做计价基础的!!而我们的实操,却偏偏有很多人把它作为了计价基础!不知道是因为不懂?还是因为刻意“误用”?----监管机构都是专业人士,难道也不懂?监管制度出台,经手了太多的权威人士,比如法制专业人士,比如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单位,也都不懂吗??(以小人之心来说,难道是有人刻意留下的一个口子,以便于让某些上市公司来求他们批准收购的??)
说白了,为取得一项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付出的对价,顶多也就是资产净值再加未来三两年的收益,再多,作为商人,是不应该去干的!!
所以,有关上市公司搞溢价收购,监管部门如果要替中小散们负责人,替他们管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溢价的限制,就得有政策标准!!不能像现在这样放鸭子,否则,必会乱套的!!就如如今的现实一样,几千万的资产,十多亿收购(这些数字可不是夸张后的数据,不过是有证据的真实的案例而已,这样的案例,我已经给大家都说的太多太多了!!),这样的收购,百年回本都难啦!!这样的收购,难道不值得怀疑?难道不应该被限制??尤其是,这被收购的资产,还是大股东自己的东西,难道不是摆明了的利益输送?还需要调查取证吗??监管机构居然还能放任不管吗??----但事实上,监管机构就能真的熟视无睹呢!!顶多发个监管函问询问询!!出个制度或政策,怎么地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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