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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誉”会计准则的调整建议!

(2018-12-13 14:39:00)
标签:

超溢价收购

商誉

被商誉压垮的公司

商誉的会计处理变更

上市公司被掏空

     关于商誉,最应该做的一项事情,就是如何规范“超溢价收购”问题,从管理制度上,从法律范畴上!!从而,从根子上解决“商誉”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涉嫌利益输送问题,比如商誉掏空上市公司问题,比如高商誉压垮收购公司问题,比如利用超溢价收购在市场上炒作问题等等!!
     可惜,有关部门不愿意在此问题上有所动作,只好,建议改变有关商誉会计处理办法,看看能不能适当缓解超溢价收购给上市公司,给中小散投资人,给社会经济肌体带来的严重伤害!!
     
     现在的商誉会计处理,面上看,似乎是把商誉当一项”资产”来看待的!!反正企业净资产统计数据中,是包换这项东东的!!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这东东是收购公司花钱买来的,就像买来其他设备材料等类似,于是,就认定为资产了!!或者,是和”其他东西”等一起买来的,其他东西都认定为了资产了,所以,溢价部分也该认定为资产了??是这个出处吗?

     至于这种资产该认定为长期(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我倒是没看明白有关规范!!如果是被认定为流动资产,那么它就该被消耗,或使用!并发生价值形态转移,如材料,如现金等。可是,这个商誉,确实没有存在的具体形体,于是,它就不会被消耗,于是,怎么看,都不像是一项流动资产!!如果把他看做固定资产,在它被使用的过程中,它的使用价值会被消耗,于是,就要“摊销”(或折旧)这些价值进入企业日常经营的成本或费用。可是这项资产又不被摊销或折旧!似乎,我们也没把他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对待!!
       
      那么,如果它既不是企业的一项资产,但也确实不是企业的一项负债!!它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的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会计期间,对其价值予以调整---按收购的时候预计的或承诺的收入(业绩贡献)与实际运营带来的收益做比较,在必要的时候,做”资产减值准备”处理!!似乎使用了资产一词!!这样的处理办法,像不像企业研发的某项技术,作为资产处理,像这种“无形资产”?看起来像哈??但,技术(科技)资产做资产处理,也是要在其存续期做资产摊销处理的!!!唯独这商誉,不做摊销处理!!好特别的!!只好叫它独立于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之外的第三资产----“特别资产”?

     说到这里,会不会有人认为,之所以要特别处理,是不是因为,要鼓励并购重组,才这么特别处理的??国家有那么一段时期,是特别鼓励并购重组的哦!!这么说,我还真不知道该如何下结论!!

     现今的会计处理办法,对国家即期税收还有好处,即,如果商誉一“成立”就开始分期摊销了商誉,企业每年要缴纳的所得税就少了一块,反之亦反。是因为税收原因,才这么做的吗??谁知道呢!!

     或许,这种资产一直留在企业账面上,可以让企业看起来更强更大一些??是为做大做强企业而这么特别处理的??

      至今,我有一点没搞明白,就是---如果企业自己认为这个商誉一直都无需减值,或至少不应该被减值到零,那么,这项一旦形成资产之后的东东,就要永续存在于企业的涨上啦??如果是,这项资产还真就特别了,因为,企业的其他任何资产,都不可能永续存在!!至少得变换它的存在形式!!比如,固定资产,是一项长期资产,但也会磨损,也会汰新!!比如科研形成的无形资产,也会被摊销完毕,最终在企业账面消失。----可见,这商誉有多特别!!---不知道是什么财务专家设计的这个“会计准则”,如此创新,该不该获得重大创新奖励??

     但不管怎么说,这项存在于企业账面上的“资产”,本来就是空无一物的,是虚无的,理当在合适的时候,从企业账面上“消失”!所以,我还是建议,商誉应该按类似于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一样,进行价值摊销!!摊销期限嘛,可以讨论---比如,收购的时候,收购评估报告不是说这项资产(或公司)有什么渠道优势,管控优势,技术优势等,那么,就可以让他们进一步说明,这些所谓的优势到底可以存续多少年,不同年份的影响力几何?确定之后,商誉的摊销年限,以及各年份应该摊销的价值,也就定下来啦!!

     施行摊销政策后,溢价的”商誉”与收购的获益在账面上对冲,可以即期反应收购事项的成绩,理所应当!!如果收购溢价过高,收购资产每年的收益搞不好就是负效应了,这就会给收购主导者带来巨大压力,也可以给其他投资人以最直观感受,于人于己,都有好处!!如此处理,还可以让企业资产更“真实”些!如此处理,或许还能抑制一下现在盛行的无节制的超溢价收购!!避免很多上市公司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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