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不起诉决定书----烟草辩护律师卷烟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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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济南看守所会见济南律师辩护济南刑事律师取保候审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4041,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住河南省郏县家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3日,平顶山市县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县路与大道交叉路口西南侧鸿泰物流查获已经打包好,以李某某名义即将发出的违规卷烟448条,涉及黄金叶等共计8个品种,涉案价值56430元,当日又根据线索在县街道路号窝点内查获违法违规卷烟,涉及双喜、黄金叶等65个品牌共计3375条卷烟,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卷烟价值为756575元。该案中,赵某某明知自己是县局职工,不能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证件,便于2019年9月份左右找到李某某让其以自己名义注册公司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则赵某某为幕后老板。赵某某等人在从事非法经营期间,为逃避打击处理,将卷烟上的许可证号用电烙铁烫掉,其中在物流被查获的卷烟有446条被烫标处理、在仓库查获的卷烟有3248经过烫标处理,卷烟经过处理后,以集成吊顶的包装箱打包后通过物流的方式发往外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县局在鸿泰物流扣押涉案卷烟共计8个品种448条,在街道路号扣押涉案卷烟65个品牌共计3375条卷烟。本案扣押的涉案卷烟,应由烟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1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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