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3、内部退养和提前退休的区别是什么?
一、内退(或称承诺等退,下同)职工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或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等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提前退休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审批。
二、企业内退职工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职工提前退休后属于退休人员,不再计算工龄,劳动合同也已终止。
三、在内退期间,企业及内退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而提前退休人员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四、企业应该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应发标准不得低于政策规定或内退时协议约定的标准。
具体规定请查询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内退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4号)或拨打12333咨询热线咨询。
4、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养老金的个人账户怎么办?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人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6、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如何继承?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7、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达到一至四级的职工,企业和个人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经确认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个人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具体规定查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条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冀劳办[1998]202号)第七条或拨打12333咨询热线咨询。
8、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达到一至四级的职工,企业和个人是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 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第十六条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建国以来,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一直存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临时工(合同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用工形式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不同用工形式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才可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规定请查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第一条或拨打12333咨询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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