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冷门问题: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增值税处理

绝对冷门问题: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增值税处理
原创 2016-04-12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营改增视同销售
赠送保险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根据中国保监会2015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规定,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http://s5/mw690/004l7MfMzy710aJvgl674&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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