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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全文(2019版)

(2019-05-22 22: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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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资格考试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分类: 专利知识
最新《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全文(2019版)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科学选拔人才,扩大专利代理人才队伍,最重要的途径,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办法中的变化:

1、 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修改为“专利代理师”;

2、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考试;

3、考试组织形式由原来的纸笔考试方式转换为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考试优惠政策。符合考试优惠政策的考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5、本次办法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三项部门规章进行整合,并将有关考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年度公告》《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应急预案》中有效可行、需要固化的做法上升提炼至部门规章中统一整合。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和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务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包括以下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代理实务。 

第六条 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第七条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三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经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效控制、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考试优惠政策。符合考试优惠政策的考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在举行考试四个月前向社会发布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公布考点城市、报名程序、考试时间和资格授予等相关安排。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考点。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计算机化考试服务方(以下简称考试服务方)执行部分考务工作。 

考试服务方应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在本行政区域内设有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考点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局指派巡考人员。巡考人员监督、协调考点局和考试服务方的考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 

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当将考点局回收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违规情况报告单和相关资料带回,交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考点局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落实本地区考站和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站和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承办考务工作,并应当在考试前召开监考职责说明会。 

考点局应当指派考站负责人。 

第十八条 考点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选择考场。考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设施齐全、疏散通道畅通、安静、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二)硬件、软件和网络配置符合规定; 

(三)具备暂时存放考生随身携带物品的区域或者设施。 

第十九条 考点局应当在每个考站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处理考试相关事务的场所,并根据需要安排、配备保卫和医务人员,协助维护考试秩序,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质,遵守考试纪律,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满七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 

(二)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 

第二十四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的考点城市之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填写、上传下列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一)报名表、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表及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扫描件。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四)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 

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还应当填写、上传免试申请书,证明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准考证,并发放给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人员。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持本人准考证和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每科考试开始前的指定时间进入考场,接受身份查验后在指定位置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考场:  

(一)任何书籍、期刊、笔记以及带有文字的纸张;  

(二)任何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应试人员携带前款所述物品或者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的,应当在各科考试开始前交由监考人员代为保管。  

第二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走动,不得查看或者窥视他人答题,不得传递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喧哗、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应试人员方可交卷离场。 

第三十条 应试人员入座后,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考试结束前,应试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应当由监考人员陪同,返回考场时应当重新接受身份查验。  

应试人员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立即停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者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应试人员无法正常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因前款所述客观原因导致应试人员答题时间出现损失的,应试人员可以当场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要求,由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立即停止考试,将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回收。监考人员宣布退场后,应试人员方可退出考场。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三十三条 应试人员不得抄录、复制、传播和扩散试题内容,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五章 监考规则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考试服务方选派,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三十六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考试开始前9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管理机、考试服务器和考试机是否正常运行; 

(二)考试开始前6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考务相关表格和草稿纸; 

(三)考试开始前40分钟,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要求应试人员本人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签名并拍照。对没有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的应试人员,不得允许其进入考场; 

(四)考试开始前10分钟,向应试人员宣读或者播放应试人员考场守则; 

(五)考试开始前5分钟,提醒应试人员登录考试界面、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向应试人员发放草稿纸,做好考试准备; 

(六)考试开始时,准时点击考场管理机上的“开始考试”按钮。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应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 

发现应试人员本人与证件上照片不一致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管理机上与报名数据库中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确认不一致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该应试人员是否能够继续参加考试,并及时做好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试期间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者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应试人员无法正常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当维持考场秩序,安抚应试人员,立即请技术支持人员排除故障。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考站负责人报告。考站负责人应当做好相应处理,必要时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考试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个别应试人员答题时间出现损失,应当向应试人员补时,补时应当等于应试人员实际损失时间。补时不超过10分钟的,经监考人员批准给予补时;补时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报经考站负责人批准,给予补时;补时超过30分钟的,应当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打电话或者有其他与监考要求无关的行为。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者暗示。应试人员对试题的正确性提出质疑的,监考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现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考站负责人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该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题; 

(二)收缴违规物品,填写违规物品暂扣和退还表; 

(三)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和交卷时间,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四)将记录的内容告知应试人员,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应试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中注明; 

(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记录该应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违规违纪情形等内容; 

(六)及时向考站负责人报告应试人员违规违纪情况,并将考务相关表格及违规物品等证据材料一并上交考站负责人。确认应试人员有抄袭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点、回收草稿纸,检查所有考试机是否交卷成功,确认成功后按照要求上传本考场考试数据。 

第四十三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务相关表格。应试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当将考场情况记录表、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物品暂扣和退还表、工作程序记录表和草稿纸交考站负责人验收。 

第四十四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理考场并对考场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考站指定的专人管理。 

第六章 成绩公布与资格授予 

第四十五条 考试成绩及考试合格分数线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自行查阅本人试卷。 

第四十七条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复查结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提出复查请求的应试人员。 

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需要予以更正的,经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考试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摘自:乐知网 http://www.lzpat.com/zhichanzhanlue/771.html

北京知识产权机构顾问孙老师 ,执业专利代理人,专利复审,无效专家。

擅长生物,医疗与科技创新领域的知识产权实务。

服务于北京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解放军疾控中心,协和医院,双鹤药业等科研院所,高校,医院及大型企业。

联系方式:QQ 2101183472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宣告无效, 商标注册申请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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