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核销的会计处理
(2020-04-27 17:43:21)
标签:
转载 |
分类: 政府会计 |
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以来,基层会计人员不断碰到新情况,反映新问题。此前,本人已就如何进行年终结转、支付职工薪酬时扣除款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等关切,分别作了书面回应,今就会计人员普遍关心的无法回收债权和无需偿付债务,在核销时应当通过什么科目处理?要不要做“双分录”等问题,结合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联系基层单位存在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供政府会计人员参考。
一、核销无法回收债权的会计处理
对无法回收债权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待处理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归类,在“三个分清”的基础上作出相应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因为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要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通过“坏账准备”科目予以核销。
行政单位不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通过“资产处置费用”科目予以核销。
二、核销无法偿付或被豁免债务的处理
对于无法偿付或被豁免债务的会计处理,具体要分两种情况。
1、待核销债务当初发生时,是否属于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也就是说,以后是否一定要用现金、实物资产或劳务偿还。如果当初确认时是需要偿 还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现在无法偿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相应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单位的“其他应付款”中,挂有不少属于以前年度的收入,本来就不符合负债定义,也无需偿还,对这类挂账,也可通过“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