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及其会计核算讲解
(2015-11-24 07:24:46)包装物及其会计核算讲解
第一讲
(1)视同原材料的“包装物”
这一类包装物,它们主要用于产品的生产中,与原材料一样形成产品的实体,因此一般把它等同原材料来进行核算。
(2)视同工具的“包装物”
这种包装物是为保管或保存企业别的存货而需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器具,虽然这些包装物有“包装”的外型和功能,但他们实质上只是一种“劳动工具”,因此可以视为一些具有“包装”功能的低值易耗品(如果价值上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他们还应归入“固定资产”)。
(3)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这些包装物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或为商品的保管提供方便、或为商品的美观考虑、或为顾客提供方便等而伴随着商品一同出售,不单独向顾客收取价款的包装物。
(4)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这些包装物尽管也随同商品一同出售,但因为价值较高,并且顾客一般也有选择的权利(如有些食品的礼品盒),对需要的顾客采取在商品价格外单独收费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在经营食品和礼品的企业中较常见。
(5)出租出借的包装物
企业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一般也是与企业的销售有关,并且是一些可以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包装物出租过程中企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出借是企业无偿向对方借出包装物。
3、包装物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上文所述“视同工具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根据其价值不同分别进行核算,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归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而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那一类包装物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这一类包装物尽管从功能上符合包装物的定义,但因它们从经济性质上又与其他会计项目重叠,故也将它们从包装物范围中剥离。
2、作为“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又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作为产品一部分的包装物。
如电视机生产中领用的纸包装盒,啤洒生产中使用的瓶或罐等。生产领用时,这些包装物与其他原材料一样从物质上形成产品的实体,从价值上转化为产品的制造成本。因此生产领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包装物
结转包装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这一类包装物是以“租借”形式向客户提供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包装物,核算上也有别于以上(1)-(3)类包装物。
以出租方式的包装物的核算一般分为押金收取、收取租金、结转成本、退回押金几个环节,其中租金收入作为“
以出借方式的包装物不发生收入,仅发生成本,而这种成本会计上也一般作为促销费用,以“营业费用”入账,其他核算环节与出租相同。
1、生产过程中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其价值随同产品体现,应缴纳增值税,成本计入“生产成本”科目。
【例示1】企业生产领用包装用纸箱100个,单位实际成本100元,随产品一同出售,共收取货款5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例示4】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向某单位出租未用铁桶100个,单位实际成本70元,收到出租包装物押金8000元,租金2000元,全部款项已存入银行。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其他业务支出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5、随同产品出售而出借的包装物,包装物成本的摊销应作为营业费用。若出借的包装物可循环周转使用一年以上,可采用分次(期)摊销的方法,应在第一次领用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分次(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贷:包装物——出借包装物
第二讲
一、税法关于包装物应纳消费的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会计核算方法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人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同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或其他有关税金账户。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包装物按期返还而退回包装物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例示5】某卷烟厂7月销售甲类卷烟一批,取得销售收入400000元(不含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52
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其他业务支出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6000
(3)假定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3个月,10月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营业外收入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收取押金时记人“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应记人“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贷: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