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罪规范
(2022-07-17 16: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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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罪但书情节 |
分类: 2022年 |
在我国刑事立法及相关法律解释中,存在大量具有出罪性质的规定,简称出罪规范,大致分为法定出罪规范、裁量出罪规范、存疑出罪规范三类。法定出罪规范涉及罪与非罪的界定,裁量出罪规范凸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而存疑出罪规范的本质是证明标准的适用。
刑法第13条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规定是刑法规定践行谦抑性要求的例证,使得其首要功能必然是出罪而并非是入罪。
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的前提在于判断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但此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又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具有刑事规范违反性,满足二者而后仍需判定行为是否应当受刑罚处罚。实践中存在大量不法行为因其犯罪性质恶劣程度相对较低等原因便可通过其他法律制裁措施进行规制,其并不值得科处刑罚。
“但书”出罪规定所涉及的量化程度可以排除部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性,该类行为本应排除出犯罪圈。之所以有此类情况存在,是因为刑法作为成文法,刑法分则的文字表述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疏漏,其可能存在客观上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但实质上并不值得科处刑罚行为。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简单罪状的描述,行为人伪造了一元货币,行为已符合了条文规定的内容,能否就以此判处该行为人3年有期徒刑?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此时便不可机械地适用刑法条文去判断“量”的问题,而应根据“但书”的出罪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将此类行为排除在刑罚处罚范围之外。此外,对情节犯的认定也存在相类似的问题。